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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王进乐 
部队: 464医院   
部门: 辅助科 
职别: 技师 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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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辞: 祝战友们身体健康!


沈阳见!!! 
所有篇目(共1933篇)

标题:

全国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  

发表时间:

2012-7-21 21:20:18

更新时间: 

2012-7-23 17:58:35  更新者: 王进乐

关键词:

保健 禁止 销售 食用 织纹螺  

  [这是对本篇第 1362 次阅读]

阅读评论
         单篇显示

 

    卫生部:

     全国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http://health.msn.com.cn 2012-07-21 07:11:00 来源: 扬子晚报 

http://health.msn.com.cn/Info/20120721/07111440369.shtml


卫生部:全国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

  由于浙江等地近日发生多起因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事件,卫生部20日发布通知,要求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。

  织纹螺,俗称海丝螺、海狮螺、麦螺或白螺等,尾部较尖,细长,长度约为1厘米、宽度约为0.5厘米,主要分布于浙江、福建、广东沿海。引起织纹螺中 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,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、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,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,最长为4个小时。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,目 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

  卫生部表示,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,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,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、加工和销售织纹螺;广大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。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、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,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。

  卫生部提醒,误食织纹螺后,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,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。

  

评论(共 5 篇):

  评论者: 王进乐

发表时间:2012-7-23 17:58:35

谢谢民校关注。食品安全很重要!

谢谢小红。不吃南方的,吃北戴河的好!   

 

  评论者: 冯小红

发表时间:2012-7-23 11:45:59

谢谢老乐瑞敏提醒,好在这东西是南方的,要不我早中毒了!   

 

  评论者: 闫民校

发表时间:2012-7-22 8:55:32

谢谢提醒。   

 

  评论者: 王进乐

发表时间:2012-7-22 8:39:53

谢谢瑞敏。安全第一吧。   

 

  评论者: 闫瑞敏

发表时间:2012-7-21 23:00:51

太可怕了。小红要看到要注意啊。谢谢老乐!   

 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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